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 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 ) ,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不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两周期满,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校医院核实后,报校长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经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需接受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如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如发现患有疾病,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享受原来的待遇。可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办理有关手续而在半月内不办理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所在地区或单位对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寄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经二级学院及校医院审查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通知其回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3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持研究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其研究生证方始有效。不能按期注册者,按旷课论。

二、休学与复学

4 .研究生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的,经校医院诊断证明要休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休学。对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 ( 两个月内不能恢复健康的 ) 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慢性病患者,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经校长批准后让其休学。

5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

6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半年内可发生活补助费,超过半年发给百分之八十。往返路费自理,确有困难者可申请补助,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酌情予以补助。

7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在学期结束的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在开学前一周到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在本人申请上签署意见,附上校医院复查证明书,经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复学。复学手续按规定在开学两周内完成。

三、转学与退学

8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专业调整和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批准。

同意转学的,首先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解决;无法解决的,在征得拟转学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拟由外地向我校转入研究生,须经北京市高教局批准。转出、转入均须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9 .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或准予复学但在开学后两周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

研究生因业务基础差、有病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

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报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

10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非经国家教委研究生司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抽调 ( 包括出国学习 ) 。擅自接受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

11 .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学期考试 ( 考查 ) 如有一门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登记该门课程成绩时,应将补考前后两个成绩同时登记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两门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全学程内一门学位课程或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补考及格后又一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不及格,予以退学。

考试 ( 考查 ) 舞弊和协同舞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可补考一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 ( 考查 ) ,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一次,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 ( 考查 ) 成绩对待。无故不参加考试 ( 考查 ) ,或参加考试而不交答卷者,视为旷考,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并予以退学。

研究生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予以退学。

因以上原因予以退学的研究生,由导师 ( 考试、考查舞弊和协同舞弊者,由监考教师 ) 提出,经二级学院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者;

(2) 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

(3) 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因上述原因予以退学的研究生,由导师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13 .退学 ( 含因病退学 ) 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可以发给学历证明,学满一年且考试 ( 考查 ) 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历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奖励和处分

14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

15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纪国法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属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导师、年级主任提出,由所在二级学院决定,给予记过处分的,经导师、年级主任提出,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处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并征求导师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并报北京市教委、国家教育部备案。

16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察看;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离校,在规定的日期内生活待遇不变。逾期不离校者取消一切研究生待遇,将其户口转到家庭所在地。

五、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17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项目,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导师提前一学期提出,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并列入就业计划,安排工作。

18 .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总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学年,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的学习时间不算学制,延长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六、毕业就业

19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仍按原就业方案安排。不再补行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只完成课程学习,未完成论文者 ( 包括论文未进行答辩者 ) ,按肄业处理。

20 .研究生必须按照就业协议就业。对于违犯就业协议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在职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21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不得互相改动。

22 .委托培养研究生 ( 简称委培生 ) 是由用人单位出经费委托我校培养,毕业后回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研究生。

委培生入学前,委托单位须同我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其它规定与硕士生相同。

八、附则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达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者,要征求导师意见,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

已婚女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生育,经批准生育者,要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生育者,按退学处理。

24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25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