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管理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劳诸方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此处分 ) , ( 五 ) 勒令退学, ( 六 ) 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查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纪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 一 )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 ( 含记过,下同 ) 处分。

( 四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五 ) 对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与结伙斗殴者:

( 一 ) 肇事者 ( 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触及对方 ) :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策划者 ( 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 : (1) 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三 ) 打人者: (1) 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四 ) 参与者: (1) 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虽未动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五 ) 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六 )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七 ) 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八 )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企图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男女非法同宿,混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

( 一 ) 男女学生非法同宿或男女学生非法混宿: (1) 初犯,给予记过处分。 (2) 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二 )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有其它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四 ) 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及贪污者:

( 一 ) 作案 ( 偷窃、诈骗 ) 价值在 60 元以下 ( 不含 60 元,下同 ) 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作案价值在 60 元以上 ( 含 60 元,下同 )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作案价值在 400 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五 ) 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六 ) 经公安部门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处分。

( 七 ) 偷窃自行车:偷窃一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两辆,给予勒令退处分,偷窃三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者:

( 一 ) 情节较轻或受到学校、有关部门罚款,罚款金额;在 6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情节较重或受到学校、有关部门罚款,罚款金额在 2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若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赌博 ( 以现金、饭菜票或物品作赌注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 ) 者。

( 一 ) 赌博者: (1) 初犯或被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6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屡犯或被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处以 2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 ) 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

( 一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收看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

( 一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吸食毒品: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出版、非法经商者:

( 一 ) 非法出版、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其它经济方面的错误,当事者除退赔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提供伪证、弄虚作假、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

( 一 ) 提供伪证,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他人等行为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私制公章、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及其它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恶劣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含记

过 ) :

( 一 ) 在食堂、餐馆、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 二 ) 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 三 ) 在宿舍私用电炉等电热器,违章用电、私立电线、拆装用电设备的:

( 四 ) 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的;

( 五 )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条例规定,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 100 元以上罚款及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八条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如能主动交代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好的,可相应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对经教育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悔改的,或在本校受到第二次违纪处分的,加重处分,受第三次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 一 )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 三 ) 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 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教学实践环节 ( 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 ) 和无课时一天旷课因以 4 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作零分记录。注明“作弊”,不准正常补考,须重修,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考场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公式纸条伺机作弊,抽斗里隐藏书本、笔记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窥视别人试卷,偷看书本、笔记、纸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四 ) 叫他人代考:因“作弊”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凡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 一 )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及评选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 二 ) 已获优秀奖学金,但在奖学金第二次发放之前受处分者,第二次发放奖学金取消。

( 三 )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

( 四 )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视处分不同,也应相应减低奖学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 家属 ) 。对在职代培学生通知其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获得学校各种奖励的,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可以提出撤销其处分的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材料与原处分材料一并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

( 一 )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 二 ) 由校保卫部门处理的学生违纪事件,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后,即把处罚结果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处理程序如同第一款。

( 三 ) 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负责牵头,召集有关二级学院的主管领导,按本条例定出处理意见,有关二级学院按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报研究生工作部。

( 四 ) 在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有关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

( 五 ) 学生发生考试作弊、旷课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立即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是《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和有关条文的具体化。

第二十九条 以往学校所发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