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研究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有一部分研究生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凭有限的普通奖学金很难保证完成其学业。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解除这类研究生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 400 元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此项补助。家庭成员的涵义是:未婚研究生指父母和未婚的兄弟姐妹及丧失劳动能力而随父母居住的祖父母。已婚研究生指配偶、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而随自己居住的配偶父母及本人父母。人均月收入的涵义是全部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
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数额除由本人如实填写外还必须附有家庭所在地的有关证明;其中家在农村的研究生须有村委会和乡政府的证明;已婚者由配偶所在单位证明,父母或配偶无业者,由街道办事处证明。
四、凡受处分的研究生或学习不努力、成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研究生不得享受此项补助。
五、办理特困补助的程序是: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年级支部初审,相关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和分管领导复审,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一周,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特困补助的名额占研究生总数的 10% 。
七、特困补助分两等,一等补助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300 元以下,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二等补助者,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 300 元,不足 400 元,每人每月补助 160 元。全年以 12 月计。
八、特困研究生补助经费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中学校掌握的部分中列支。
九、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补助费外,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十、本办法从 2004 年元月一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实施并解释。